为深入贯彻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要求,规范处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信息,及时控制临床试验过程风险,现结合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处置指南》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法定责任与报送范围
(一)责任主体
依据《规范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八条,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评估和报告、试验终止或完成信息报告的法定责任主体,须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、及时性、完整性负责。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不得替代或重复报送。
(二)报送类别
1.安全性信息报告:试验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及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。判定标准为:经医学评估确认与试验器械存在 “肯定有关”或“可能有关” 因果关系。与对照器械相关事件、试验器械明确无关事件(“肯定无关”/“可能无关”)无需报送。
2.试验状态信息报告:临床试验终止或完成后信息报告。
二、报告编制与报送机制
(一)安全性信息报告编制及报告机制
1.按照填写说明规范填报《医疗器械/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》(附件1)。申办者应当对严重不良事件进行分类,完整规范填写《报告表》各项内容,特别是事件发生及处理的详细情况,说明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等。若风险控制措施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或修改知情同意书,在发生及处理的详细情况中应当说明是否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。
2.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及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,自治区所属申办者,或涉及自治区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区外申办者应当报告。
(二)试验状态信息报告编制及报告机制
1.临床试验终止或完成后信息报告应规范填报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报告表》(附件2)。
2.限于自治区所属申办者,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报告。
三、报送时限与计算规则
(一)安全性信息报告时限。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: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分类中属于“导致死亡”或“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”的,在申办者首次获知的7天内报告,其余分类应在申办者首次获知的15天内报告,申办者首次获知当天为第0天。
(二)试验状态信息报告时限。自治区所属申办者应当严格按照《规范》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,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,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。
四、报送程序规范
(一)报送路径
1.电子报送邮箱:spzc@yjj.gxzf.gov.cn,格式要求:PDF文档(含签章页扫描件)
2.纸质报送地址: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2号(行政审批与注册管理处)。要求:加盖骑缝章的原件一式两份。
(二)文件命名规则
安全性信息报告邮件主题: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临床机构简称+试验器械名称+器械分类+自治区内/自治区外企业+可能有关/肯定有关+报告日期。
试验状态报告邮件主题:[项目批准编号]-[申办者名称]-[终止/完成/重启]报告-[报送日期]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行政审批注册处 黄显云
联系方式:0771-5775559
邮寄地址: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2号918博天堂
附件:1.医疗器械/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
2.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报告表
918博天堂
2025年10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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